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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读机专利案终审判决 诺亚舟大获全胜
发布日期:2009-11-16

  2009年8月13日,广东省人民法院对“点读机专利案”做出终审判决: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
  2)驳回万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在行业内沸沸扬扬的“点读机专利案”终于宣告落幕,诺亚舟大获全胜,即万虹此前诉称诺亚舟侵权纯属无稽之谈。很多业内人士也认为,万虹起诉诺亚舟侵权实际上是为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而进行的恶意炒作,损人利己。这不仅伤害了诺亚舟等当事人的利益,也给整个电教行业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2008年11月,深圳万虹将诺亚舟和启雅告上了法庭,称被诉企业所推出的点读机产品侵犯其“电子发音书装置”专利权(专利号ZL200420003299.8),并借机大肆传播,对被诉企业形象和产品销售都造成了负面影响。

  2009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要求诺亚舟赔偿50万元并承担相关责任。

  2009年6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第135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万虹(刘鸿标)的“电子发音书装置”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因是“电子发音书装置”应用大量公共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根据专利法规定,一旦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则此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不受专利法的保护。

  2009年8月13日,广东省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结果如下:

  “由于万虹(刘鸿标)的ZL20042000329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万虹公司的诉讼请求丧失了权利基础,依法应予驳回。平治公司、新诺亚舟公司、创新诺亚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并判决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终审判决结果表明,诺亚舟在此案中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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